财务报销截止的前一天,你在钱包夹层里翻出一张四十八块钱的餐饮小票。
那顿饭纯属私事。旁边的同事瞟了一眼,随口劝道:“直接贴进工作餐里报了吧,才几十块钱,反正大家平时都这么弄。”
四十八块钱不算什么大数目。让人捏着小票停了几秒的,是心里那个很熟悉的念头:就这么一次,能不能给自己留个小口子?
两百多年前康德提出的“定言命令”,针对的就是这个“小口子”。它不关心审计查出这张小票的概率有多大,也不替你算这四十八块钱能换来多少快乐。它只看你准备迈出这一步时所依据的原则,然后问:
你能不能同时希望,自己此刻遵循的这条行动准则,成为所有人共同遵守的普遍法则?
如果你的小算盘能得逞,全靠别人继续老老实实守规矩,那么这种“变通”,说到底只是寄生在公共法则上的一个例外。
先把准则老老实实写出来
要让康德的检验运转起来,第一步是把漂亮话去掉,把那条“准则”原原本本写出来。
准则是行动者在具体处境下给自己定的主观行动原则,场面话算不上准则。要写得诚实,句子里至少要有处境、行动和目的三样东西。拿这张小票来说,准则大概是:“只要我的私人开销没法找别人买单,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我就把它当成公务支出去申报。”
话写到这个份上,平时用来替自己打掩护的“灵活处理”“善意变通”“不拘小节”就没处藏了,需要接受检验的东西也就摆在了面前。
假言命令与定言命令
在康德看来,命令大体分两类。一类叫假言命令,它计算手段和目的怎么配合:想赶上高铁就得提前半小时出门,想通过考试就得放下手机去刷题。这类命令对你有没有约束力,取决于你接不接受那个目标。日常生活里做这种工具性的盘算本来无可厚非;意志失去自主,是在偶然的欲望反客为主、替你制定“法则”的时候,康德把这种被外物牵着走的状态叫作“他律”。定言命令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去掉了所有“假如你想要什么”的前提,直接要求行动准则本身经得起普遍立法的检验。
普遍化,不是做民意调查
不过,把一条准则“普遍化”,并不等于去办公室做一轮民意调查。
同事那句“反正大家都这么报”,在康德这里没有任何辩护的分量。检验普遍化,是在思想实验里把这条准则升格为人人照办的法则:假定从今天起,每个人只要有利可图,都会把私人账单填进报销栏。
顺着往下推就会发现,人人都这么干,报销凭证就再也分不清公私支出,整套报销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可你这张小票之所以还能报出来,偏偏依赖于这套制度还完好、财务人员还相信公私分明。**这条准则一旦推广到所有人,就会毁掉它自己占便宜所依赖的条件。**问题出在这种逻辑上的自我拆台,跟“万一被发现后果很严重”这类得失算计没有关系。
完全义务与不完全义务
除了这种“一普遍化就在设想中自相矛盾”的情况,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里还借四类义务的例子,区分了另一种更微妙的失败。
比如为了逃避痛苦而结束自己的生命(对自己的完全义务),或者明明不打算还钱却许下诺言(对他人的完全义务),康德认为这类准则一普遍化,连在思想中设想完整都做不到,所以不给行动者留选择的余地。自杀这一论证还依赖一个前提:自爱的自然使命是促进生命,因此不能又以毁灭生命为普遍原则。
而发展自己的才能(对自己的不完全义务)、帮助处在困境中的他人(对他人的不完全义务),情况有所不同。它们规定的是人应当确立的目的,至于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式落实,留给具体处境下的判断。
这也回应了一个常见的反驳:“就算所有人都不肯帮别人,人类社会照样能运转,这并不自相矛盾啊。”的确,一个各扫门前雪的冷漠世界,在头脑里勉强可以设想;但一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没法一致地意愿自己活在那样的世界里,因为只要你是血肉之躯,迟早会遇上自己扛不过去、需要别人搭把手的时候。前一种失败,是规则本身在概念上立不住;后一种失败,是理性意志一旦把它意愿为普遍法则,就会在自己的意愿内部发生冲突。
几个公式,同一条原则
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里,康德还从几个不同侧面表述了同一条根本原则。
从“普遍法则公式”往前一步,“自然法则公式”要求你像看待自然规律那样,设想自己的准则成为一条自然法则;“人性公式”把焦点放在人的尊严上:无论是你自己人格中的人性,还是任何他人人格中的人性,你都要始终同时把它当作目的,而不能仅仅当作手段。到了“自主公式”和“目的王国公式”,每个理性存在者都同时是普遍立法者,共同组成一个理性成员彼此尊重的法则共同体。
这几个公式彼此关联,但无论从哪一面读,都读不出“只要大家投票同意就行”的意思。现实中的多数人共识,完全可能是眼前的私利、群体的恐惧或根深蒂固的偏见凑出来的;康德追问的始终是:理性意志能不能把自己开出的原则同样用在自己身上,这条原则有没有把每个人都当作目的。
合乎义务,还是出于义务
即便一个人的外在行为通过了普遍化的检验,康德的审视也还没结束,因为“合乎义务”和“出于义务”之间,还隔着动机的问题。
街角杂货铺的老板从不缺斤短两,可能只是怕坏了名声、丢了熟客;你最后把小票塞回钱包,也可能只是怕年底审计抽查时惹麻烦。这些规规矩矩的举动在外观上都“合乎义务”,但只是碰巧和道德法则同路,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利益和恐惧。康德说的“出于义务”,要求法则本身,以及对法则的敬重,成为行动的决定根据。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有道德的人必须活成冷冰冰的苦行僧。你帮朋友渡过难关时心里感到温暖和高兴,这份人之常情不会损害行动的道德价值。康德想问的问题很简单:**假如有一天同情心消退了,或者行善不但没人夸、还要搭上自己的利益,单凭道德法则本身,还能不能推动你把这件事做下去?**他说的“敬重”,也不同于平时被外物引起的喜怒哀乐,而是理性意志意识到法则对自己的约束时,所产生的一种清醒的情感。
至于很多人爱提的那个诘难,“凶手提着刀站在门口问你朋友藏在哪儿,难道也不能说谎吗?”,那是康德晚年(1797年)在另一篇短篇论战文章里的立场,本来不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的例子里。用这个极端情境给康德的理论做压力测试当然可以,但用它一下子否定前面的整套论证,未免太省事;同样,把定言命令简化成一句“无论如何绝不说谎”,也省不掉我们在真实困境中辨明义务的根据及其具体适用条件的功夫。
下次想“破例”的时候
下次再站在某个不起眼的岔路口,听见心里有个声音劝你“就破例这一次,反正没人知道”,不妨试一个笨一点、也诚实一点的办法:
拿出一张纸,把你准备照着做的那条准则一字一句写下来,当时的处境、打算采取的行动、想得到的好处,一样都别漏;然后把句子里所有的“我”,都换成“每一个人”。
再从头读一遍,问自己两个问题:一个照着这句话运转的世界,在逻辑上还能不能成立?如果能成立,作为理性行动者,你能不能一致地意愿这条准则成为普遍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