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里给“同业公会”安排的任务相当实在:它既要帮助内部成员应付生计风险、培养后来的从业者,也要拍板决定哪些人具备入会资格。
把第252节的条文连着读下来就会发现,“提供内部保障”与“把守准入门槛”掌握在同一个组织手里。圈内的成员固然可以借此获得安稳,可站在门外的人却可能因此更加难以进入。这就使“大家组织起来互相帮助”变成了一个必须拆开细查的主张:究竟帮助谁、凭什么标准分配机会、组织最终对谁负责,这几件事全都写在它的实际权力里。
黑格尔在此讨论的 Korporation,通常译作同业公会或职业团体。它与现代大型商业公司的含义不同,也无法直接套用成今天的某一种行业协会;它把从事特定职业的人组织起来,并经由公共权力认可,承担起一种持续的共同事务。对个人来说,加入其中关乎整个职业生计,远远超过在市场上临时凑在一起做一单买卖。
市民社会里为什么非需要这种组织不可?
因为市场中的人本来就相互依赖,但各自奔忙的个人未必会把这份客观依赖当作共同责任。同行遭遇的困难,在短期内可能正好给竞争者腾出市场机会;一个人即便明明知道整个行业需要长期维持,也没有把握自己眼前作出的克制会得到其他同行的对等回应。
同业公会的作用,正是把这种松散的依赖变成可辨认的成员关系。它保障成员在遭遇困难时获得帮助,使行业中的技能和日常贡献得到公开承认。在第253节里,黑格尔还专门谈到了尊严:有了稳定的团体承认,成员就不必不断拿夸张的商业财富向旁人证明自己有社会地位,其职业能力与生计的联系已经由一个得到承认的团体加以确认;内部的互助也有了固定理由,受助者可以依据共同的成员关系要求帮助,用不着看施舍者的脸色。
只是,维持这样的内部保障需要资源,也需要对成员的能力提出要求。
第252节将技能与正直列为入会资格条件,同时规定组织应当提供使他人能够加入的职业教育。把这两项规定放在一起非常关键:如果只要求来者合格,却完全不关心后来者怎样取得资格,准入门槛就很容易沦为固守既有成员优势的工具;把教育写进规定,意味着团体必须承担起延续职业能力的责任,门外准备入行的人也在它的考虑之内。
但加上了教育职责,仍然没有消除所有问题。
黑格尔原文还允许同业公会依据社会的一般结构来确定成员数量。霍尔盖特据此解释说,同业公会能够借此协调生产机会,缓解市场上的过度竞争和生产过剩。可当现有成员获得保护的同时,被挡在门外的新来者完全可以追问:为什么承担数量限制代价的总是准备入行的人?行业内部的安稳,会不会恰恰依靠别人失去选择而维持?
这项质疑直接触及了同业公会的利益边界。一个同业公会的共同利益只覆盖特定的职业群体,而整个社会还包括广大的消费者、其他行业以及尚未获得职业地位的人。某项安排完全可以对所有在册成员都有好处,却让团体之外的人付出代价;即便内部成员一致投票同意,也无法单独证明这项安排对全社会公正。
黑格尔本人意识到了这一危险。在第255节的附释中,他专门提醒同业公会可能走向僵化、封闭,退化成排他的旧式等级集团,因而必须受到国家较高层级的监督;第252节授予同业公会的各项权力,从一开始也以公共监督为条件。一个组织获得公共权力的认可,意味着它的内部事务必须能够放在更广的社会关系中作出说明。
不过,把“公共监督”写进定义,还不能自动保证监督有效。黑格尔没有在这几节里替我们具体解决:成员数量究竟如何确定,受排除者怎样表达异议,国家的监督者又如何避免偏向既有行业。若把他的方案当作可以原封不动执行的现成制度,这些程序空白马上就会显现;霍尔盖特在导论中对同业公会寄予较高期待,同样不能替代对这些具体问题的回答。
从这段论证里,依然能提炼出一个清楚的区分:同一个职业团体,既可以使内部成员摆脱孤立无援,也可以让成员更牢固地抱团排斥外人。两者的区别,最终要落实到它怎样处理资格和教育,又怎样接受来自自身范围之外的公共要求。团体固然对成员负有特殊责任,同时仍生活在一个包括广大非成员的社会里。
这里最值得保留的要求,是让特殊的职业利益获得组织保障,又始终承认这种局部利益带有边界:既不能要求一个人只靠匿名市场中的运气维持一生,也不能让他加入的组织独占“判断谁配获得谋生机会”的权力。一个行业团体能否真正帮助人,必须连同那些被它挡在门外的人一起考察。
出处
-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同业公会部分,第250至256节,尤其第252节与第255节附释。
- 霍尔盖特,《黑格尔导论》,第8章“市民社会和贫困”“自由和国家”。文中关于协调生产机会的说明,采用霍尔盖特的解释,并保留对排他后果的追问。